-
1 疾病监测里程上的三次飞跃
- 2.1 中国传染病监测系统发展的历史沿革
- 2.2 传染病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 2.2.1 传染病报告病种多年一贯制
- 2.2.2 实验室诊断能力不足
- 2.2.3 对报告传染病的病种选择还只局限于对其传染性的考虑
- 2.2.4 地方政府不鼓励疫情报告
传染病因其可导致大规模人群的感染曾不止一次给人类带来重创,建立传染病监测系统,继而将收集到的信息转化为公共卫生行动则成为人类应对传染病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对人群的监测始于1662年,英国的John Graunt首次利用英国伦敦一个教区的死亡数据进行了死亡分布及规律性研究,并创制了第一张寿命表,用生存概率和死亡概率来概括死亡经历。从对作为结局死亡的监测至对发病传染病患者的监测经历了100余年的时间,在19世纪晚期发现传染病病原体后,开始对鼠疫、天花、斑疹伤寒以及黄热病等有可能引起高病死率的大规模暴发传染病患者接触者进行监控,这是疾病监测史上的第一次飞跃。通过监测,可以发现接触者的早期症状和体征,实施快速隔离,以预防疾病的进一步传播,这既是公共卫生实践中监测概念的首次科学使用,也是疾病监测的真正兴起。
19世纪50年代晚期,美国传染病中心(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席流行病学家Alexander D. Langmuir 博士对监测的概念进行了扩展。虽然在检疫站对特别疾病有危险接触者的监测还在持续,Langmuir 博士及他的同事已将关注点转至疟疾及天花等疾病本身,而不再局限于个体监测,这是疾病监测历史上的第二次飞跃。他们强调对一种特别疾病的数据进行快速收集及分析,然后将结果及时反馈给需要了解的人[1]。目前这种快速报告、分析及行动的准则已经在美国地方、州及国家水平在近100种传染病及与非传染病原有关的健康事件中予以应用[2]。随着微生物学以及各项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多国家都已实施对具体传染病的病原体进行监测,这是疾病监测史上的第三次飞跃,虽然还不能有一个国家做到对所有报告病种的病原体监测,但这已成为传染病监测的发展潮流。
中国的传染病监测起步较早,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传染病的法定报告,至今数十年发展历程中,一直对我国传染病防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其不足之处也日益凸显,现对我国的传染病监测综述如下。
中国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最早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从建立之初至80年代中期,各类医院对其发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例,填报传染病卡上报到属地的卫生防疫站,各级防疫站汇总后逐级上报至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现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后形成全国统一汇总报表上报国家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有环节的上报方式均通过邮寄方式完成,并且均为月报告。截止到1984年,中国的疫情数据始终停留在各省负责疾病监测的人员以算盘进行汇总的水平,自1985年计算机技术引进到法定传染病的传输过程后才极大地缩短了疫情从基层到中央的报告周期。但从根本上说,它并没有改变按月报告、缺乏个案数据的基本特性,经常造成信息延迟,而且不能对疫情暴发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及时预警和实时监测。并且当时对于各地流动人口的病例报告,要将发病病例报回到户口所在地,对于病例的管理以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造成困难,该局面在将病例报告更改为属地化管理后得到纠正,即病例在何地发病,就向该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报告,这是疾病监测观念的进步。零报告规定则增强了各报告单位的主动性及准确性。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单独有一章对“疫情的报告和公布”进行表述,我国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从此有了法律保障。2003年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暴发给人们最深刻的教训就是沟通渠道不畅,信息不透明。对此,中央政府通过构建国家—省—地市—县—镇五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在国家、省及地市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建立起三级局域网,从县到乡镇级建立起各级计算机工作站,进行疾病的报告与管理,由此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报告系统按月报告、以县为单位汇总数据的方式,这是疾病预防控制观念上的巨大变革。该系统于2004年1月1日运行后实现了采用“个案、实时、在线”的原则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3]。其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在对暴发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监测与预警方面,发挥着重要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实施15年后于2004年8月28日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总结应对SARS和禽流感疫情的经验和教训,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对传染病进行全面监测的国家[4]。该系统的建设与成功运行,提升了我国传染病现代管理水平,使我国的传染病预防控制进入从被动报告到主动预警的新时期。
虽然我国的传染病监测系统建设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由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环境和生态恶化、全球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生产、消费模式、生活方式变化等的综合影响,我国面临的传染病问题日益复杂[5];新发传染病的监测、识别、应对能力仍需提高[6-8];实验室监测体系薄弱、检测能力不足,检测试剂的研发、供应、标准化以及实验室质控体系缺乏;人力资源不足,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任重道远以及医疗服务系统和公共卫生系统合作交流不足等原因[9],都使我国的传染病防控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也对我国的传染病监测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现有监测系统的不足亦愈发明显。
自1950年传染病报告系统运行以来,40年间报告病种没有发生过改变,首次病种调整发生在1990年,有4种疾病增加为报告病种,同时删减去5种疾病。其后1996、1997、2004、2008及2009年也均只做过报告病种的个别调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监测信息管理室·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分别于2008年与2009年纳入报告系统的手足口病与甲型H1N1流感,本是出于应急疫情控制的需要,短期监测报告即可,却将其纳入了常规报告,病例报告既不能反映病原体是否发生变化,也不能反映病原体的类型,其报告纳入标准缺乏配套的战略思想,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告病种只能上升为上一类病种报告,而不能降级报告,增加了报告单位的工作负担,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报告病种的调整,已不适应当今我国传染病防控形势的需要。
我国的传染病病例报告,目前多局限于临床诊断,不像美国,虽因各州情形不同,可能不会所有的州都对同一种传染病做出报告,但其报告病例则多为实验室诊断,并且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网络,可对结果进行共享交流。虽然实验室是一个很好的来源,但我国以实验室为基础的传染病监测体系薄弱,对于大多数疾病,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实验室监测网络,更没有建立电子化的网络实验室系统,实验室之间尚不能开展网上数据交换及交流讨论,对新发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现与确认能力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临床医院基于利益考虑,不愿投资发展实验室,由此导致对传染病病原体检测能力差,对传染病的诊断缺乏实验室依据,对传染病病原体的基础监测、医院感染监测及耐药性监测则更加无从谈起。
自传染病报告系统运行至今,对报告病种的选择还只局限于对其传染性的考虑,以此作为病种选择标准对系统建立之初的重点传染病防控确实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新发传染病的出现,一些传染性不是很强但疾病负担严重的传染病正在对我国的传染病防控形成更大威胁,理应成为防控重点。例如由b型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等引起的肺炎,因其严重的疾病负担,在美国已是报告传染病,而在中国还没有纳入法定传染病的报告范畴。
在疫情发生后,出于疫情控制的需要,有时需要对疫情发生地进行封锁,对出入人员进行检疫。虽然这种措施只是在很少情况下实施,但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员频繁流动的当今社会,无疑会对当地的经济、旅游等造成影响。地方政府官员有时还会担心出现疫情会影响到自己的政绩,因此对疫情报告往往心存顾虑,而不鼓励进行疫情报告。
鉴于上述问题,有必要对中国的传染病监测做出相应调整,以有效应对传染病防控的新挑战。在此,提出如下3点意见供思考:
1961年,美国CDC对全国报告疾病的数据收集及发布进行了责任认定。对全国传染病的报告名单进行周期性修订,一种疾病可以作为一种新病原的出现加入监测的名单,或者因发病率下降而从名单移除。由州卫生部门的公共卫生官员以及CDC共同确定哪一种疾病应该作为全国报告疾病。州议会及区域流行病学家(CSTE)在从CDC得到信息后,对监测病种的增加及删减做出年度推荐[10]。加拿大[11]、澳大利亚[12-13]、荷兰[14-16]、约旦、埃及、罗马尼亚等许多国家均对监测的传染病病种做出过评价。鉴于传染病防控形势的动态变化,有必要对我国流行的传染病也进行周期性评价,综合考虑疾病负担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监测疾病的优先顺序,以便于集中资源,有针对性地重点采取行动,同时也使监测、控制及预防措施更易接受。
针对传染病监测中的实验室诊断不足,有必要对此做出改变,通过对实验室人员开展相应传染病的培训,统一检测方法及诊断试剂,使各实验室间的结果具有可比性。针对不同病种的流行地域差别,进行区域化监测实验室的确定,可参照目前运行良好的脊髓灰质炎监测实验室网络,建立中国传染病监测的国家—省—地市—县—镇五级实验室监测网络平台,将实验室监测平台与既有传染病监测系统进行整合,一方面可以提高传染病报告病例的实验室诊断水平,另外还可以加强对输入性传染病的监测,满足全球化条件下对传染病防控的新要求。实验室的使用不止用于确诊病例,对于那些没有特异性症状的疾病如霍乱、沙门菌感染引起的腹泻;疟疾、伤寒、布鲁氏菌病引起的发热;以及流感、SARS引起的肺炎尤为适合。同时还应加强临床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合作,改进对临床传染病预防控制的指导,建立完善机制,加强临床医生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验室监测网络的利用,系统提升新发传染病的发现和应对能力,提高暴发调查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疫情报告体现着监测系统的敏感以及报告人员的责任感,是值得肯定之举,并且会因疫情报告及时,处理得当而减少损失,因此应对疫情报告予以鼓励,增强相关人员的传染病报告意识。同时应该明确传染病病例报告标准,提高监测报告质量。
针对监测资料,还应进一步分析利用,如围绕早期发现异常苗头为目的,开展传染病的早期预警预测技术研究以及围绕传染病流行因素入手,开展传染病监测综合资料的分析利用,对传染病发病传播风险进行评估等。
目前我国的传染病监测系统,其硬件建设的完备有目共睹,在信息传输的软件建设方面,还需要我们及时针对社会发展做出相应调整,以使在高速路上运行的信息得以保证,使传染病监测系统在今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 Gregg MB. Field Epidemiology[M].3rd Edition.US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3] Wang XJ, Zeng G.Evaluation on infectious disease surveillance system[J].Endemic Diseases Bulletin,2005, 20(4):97-99.(in Chinese) 王希江, 曾光.传染病监测系统评价[J].地方病通报, 2005, 20(4):97-99.
[4] Jin SG, Jiang T, Ma JQ. Brief Introduction of Chinese Infectious Disease Detection Report Informalion System[J].China Digital Medicine,2006, 1(1):20-22.(in Chinese) 金水高, 姜韬, 马家奇.中国传染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简介[J].中国数字医学, 2006, 1(1):20-22.
[5] Li LM.Chanllenges and tasks f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hina in 21 century[J]. Chin J Epidemiol,2001, 22(2):5-6. (in Chinese) 李立明.21世纪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面临的挑战与任务[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2001, 22(2):5-6.
[6] Wei H, Cheng YM, Chen SQ, et al.Shortage for Chinese surveillance system to response to 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J].Modern Preventive Medicine,2008, 35(3):496-497. (in Chinese) 魏虹, 程怡民, 陈世强, 等.我国监测系统在应对新发感染病中 的不足[J].现代预防医学, 2008, 35(3):496-497.
[7] Wu XL, Lyu YC.Current situation and outlook of Chinese infectious disease surveillance[J].Chinese Primary Health Care,2009, 23(5):69-71. (in Chinese) 吴秀玲, 吕元聪.我国传染病监测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2009, 23(5):69-71.
[8] Feng ZJ, Zu RQ.Thinking on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problems of symptom surveillance[J]. Disease Surveillance,2007, 22(2):73-75. (in Chinese) 冯子健, 祖荣强.症状监测发展方向与问题思考[J].疾病监测, 2007, 22(2):73-75.
[9] Wang LP, Guo Y, Guo Q, et al.Quality evaluation of infectious diseases information based on internet reporting system in 2006[J].Disease Surveillance,2007, 22(6):412-414. (in Chinese) 王丽萍, 郭岩, 郭青, 等.2006年全国法定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质量评价[J]. 疾病监测, 2007, 22(6):412-414.
[10] Patsy A, Baker H, Samuel L, et al. Summary of notifiable diseases: United States, 2009[J].MMWR Morb Mortal Wkly Rep,2011, 58(53):1-100.
[11] Doherty JA.Final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National Notifiable Diseases Working Group[J].Can Commun Dis Rep,2006, 32(19):211-225.
[12] Blumer C, Roche P, Spencer J, et al. Australia's notifiable diseases status, 2001: annual report of the National Notifiable Diseases Surveillance System[J].Commun Dis Intell,2003, 27(1):1-78.
[13] Yohannes K, Roche PW, Roberts A, et al.Australia's notifiable diseases status, 2004, annual report of the National Notifiable Diseases Surveillance System[J].Commun Dis Intell,2006, 30(1):1-79.
[14] Dute JC, van Wijngaarden JK.Communicable diseases law: new legislation for infectious disease control[J].Ned Tijdschr Geneeskd,1999, 143(20):1049-1053.
[15] van Vliet JA, Haringhuizen GB, Timen A, et al.Changes in the duty of notification of infectious diseases via the Dutch Public Health Act[J].Ned Tijdschr Geneeskd,2009, 153:B79.
[16] van Steenbergen JE, Timen A.The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in The Netherlands[J].Ned Tijdschr Geneeskd,2005, 149(4):177-181.
扩展功能
|
|
本文信息 | |
PDF全文 | |
HTML全文 | |
参考文献 | |
服务与反馈 | |
加入引用管理器 | |
引用本文 | |
Email Alert | |
本文作者相关文章 | |
裴迎新 | |
刘慧慧 | |
PubMed | |
Article by PEI Ying-xin | |
Article by LIU Hui-hui |